“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话音刚落,近期一系列指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的监管动作便接踵而至。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新形势下,保荐机构应积极转变执业思路,从单纯重视财务指标到关注核心竞争力,从提高“可批性”到保证“可投性”,从选择性披露到主动披露,从“带病闯关”“任性撤单”到主动归位尽责、强化执业操守。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正积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提升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标准化水平。同时,考虑进一步研究优化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制度。
“点名”发出新信号:提高保荐质量
种种迹象表明,督促机构提高保荐质量成了近期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4月1日,科创板申报企业国力科技披露的首轮问询回复引发市场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问询函中就“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提问,并置于“问题1”的重要位置。此前,科创板申报企业国光电气也在首轮和二轮问询中被问及“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相关问题,当时还放在问询函中相对靠后位置。另外,证监会网站于4月6日将38份监管决定书集中挂网,仅IPO项目就有超30名券商保荐代表人被“点名”。
专家分析,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看门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从只关注审核转向更加关注市场,从提高“可批性”到保证“可投性”。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的症结在于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注册制的理解不到位,对发行人价值判断能力不足。”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说,注册制发行条件无一例外地与市值密切相关,因此投行最重要的工作是价值发现和价值判断,帮助发行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证券化或融资。投行应逐步从被动“跟投”转向主动“投资”,从单纯通道业务模式转向“保荐+投资”模式。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看来,注册制下,保荐机构的工作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投资银行的关注点仍停留在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上,对其核心竞争力不够重视,这与投资银行的内部组织方式及二级市场的定价体系扭曲有关。“近几个月,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股价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二级市场定价体系扭曲现象得到快速纠正。新股IPO过程中来自二级市场的压力开始显现,将倒逼投资银行内部的组织再造和理念重塑。”尹中立说。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认为,在注册制环境下,投资银行的工作重心将从只关注审核转向更加关注市场,从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回归市场中介本源,价值发现能力、价格发现能力、尽职调查能力、发行承销能力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投资银行在金融运行中的枢纽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注册制下新要求:
答好信披“论述题”
专家表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除了胜任能力不足外,还表现在“等着问”与“挤牙膏”式披露等方面。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从监管要求的“填空题”,也不是部分披露的“选择题”,而是必须有效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论述题”。
“不同于核准制,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保荐机构应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等做出专业判断,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介监管新看点:
建制度 严惩处
Wind数据显示,进入2021年,已有近80家企业终止审查,绝大多数企业为主动撤回上市申报材料。专家认为,这部分反映出企业质地、工作底稿经不起考验,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随着监管趋严,“任性撤单”“带病闯关”等乱象将成为历史。在注册制下,通过建章立制提升监管威慑力,有助于促使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真正形成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
一方面,市场化背景下强监管、严监管是趋势,应着力提升行政处罚威慑的有效性。
“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强化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感。总之,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有助于中介机构更好形成底线思维。”平安证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称。
“除了从严监管,保荐机构还需练好内功,充分了解新证券法和注册制相关规范,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形成谁签字谁负责、谁操办谁承担的责任体系。”董登新说。
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规则,保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
安青松认为,在核准制下审核责任、中介责任、发行人责任三者按前重后轻配置。在注册制下三者是按前轻后重配置,需要重新界定中介、监管、市场的权责关系。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加强对中介机构分类考核,分层监管。”张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