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在内容上主要覆盖了产品的条款表述、责任设计、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报送管理等四个方面,合计73项违规行为。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升级!
1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覆盖产品条款、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四项内容共73条。在2018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21条。
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而对于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的结构清晰、表述具体,让企业在已有产品排查和新产品设计时有更明确标准,促进有序竞争,提升今后产品开发的积极性。消费者也将从日益丰富的人身险产品供给中获益,其权益会得到更全面的事前保护,而不仅是事后救济。
产品条款表述:
新增销售误导禁令
2021版“负面清单”中,产品条款表述部分新增了有关销售误导的禁令。禁止行为包括:
· 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 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 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
针对理赔,2021版“负面清单”列明了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的情况。如:
· 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作出解释。
·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 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2021版“负面清单”还称,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产品责任设计:
不得雷同、异化
2021版“负面清单”要求,分红保险、护理险、医疗险、年金险等产品不得降低保障责任,变相异化为万能型产品。
附加两全保险产品在费率和现价计算时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万能保险产品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这样的结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费率厘定和精算假设:
不得变相突破监管规定
产品费率厘定和精算假设部分,2021版“负面清单”指出,不得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异化产品形态,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比如,长期保险产品交费期设计为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
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保险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低于未经过净保费。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未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产品报送管理:
不得引用已废止文件
产品报送管理部分,2021版“负面清单”指出,费率改革信息表中应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并及时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
精算报告或其他备案材料中不得引用已废止文件。
投资连结型产品备案,应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不得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两年6次产品问题通报
早在2018年5月,人身险部曾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展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对违规开发产品、产品设计异化、损害消费者利益、开发“奇葩”产品等4种行为进行了严查。
同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共包含52条禁令,涉及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环节。
2019年,银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2020年两年内,银保监会先后6次通报了人身险产品问题,2019年、2020年各3次通报。其中,2020年近60家人身险公司“中枪”,20余家公司被多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