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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莫及!

酒驾缓刑期内又酒驾 无视法规再触法

2021-10-28 17:00:37   

2021年8月6日,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速裁庭采用“刑拘直诉”机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彭某于2021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彭某不思悔改再次酒驾,2021年8月6日大荔法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彭某实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酒驾被判刑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故依法撤销大荔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三个月部分,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与原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由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大荔县公安局对其拘留后再未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大荔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从受理案件到当庭宣判,仅用时两天。(王斯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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