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某食品公司与魏某某排除妨碍案,为企业发展扫清了障碍。
在某食品公司与魏某某排除妨碍一案中,经耀州区法院民事判决,限被告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建在某食品公司小丘购销站内的4间平房和两间瓦房。该案曾于2002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但因魏某某一直在外打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案长达20年未能执行。
耀州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兴平和执行员通过6次到小丘现场查看,并走访周边群众,查实到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72.5平方米,其中四间平房长8米,宽6米,仅有南北两砖墙棚水泥预制楼板。两间“瓦房”仅有砖墙,并无瓦盖,有长3.5米、宽7米砖墙,涉及拆除面积为72.5平方米。
期间,王兴平多次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谈话,但魏某某态度极其恶劣,其要求要赔偿费10万元,才能拆除,该案一度难以推进。法院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限令在3日内履行拆除义务。但魏某某还坚持赔偿意见。
鉴于这种情况,执行局立即制定执行方案,耀州区法院副院长张占军任总指挥,执行局、法警队全员出动。对参战人员进行了明确分工,警戒组、执行实施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的具体分工安排。
一早,随着一声“出发”的指令,耀州区法院执行局人员、法警队4辆警车20余人踏上了执行路……
针对案件特殊性,耀州区人民法院协调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干警、小丘派出所、区镇人大代表现场进行执行监督。随着挖掘机一轮一轮上下浮动,4间平房和两间瓦房瞬间倒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和他的两个女儿冲击现场,抢夺法警手机,无视法律,妨碍执行,法院遂将魏某某和他的女儿带离现场,并出具拘留决定书。直到当天的下午2点现场得以彻底执行完毕,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某食品公司。
从执行现场带回来的被执行人魏某某及其女儿,在法院有了悔改的态度,但是法不容情,在说服教育的同时,依法对其二人予以罚款1000元的决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魏某某二人主动交纳了罚款和该案执行费,心服口服地走出了法院。从此一长达20年的涉信访案件得以完全执结。(王兴平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