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对协助执行义务人预罚款5万元,敦促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促使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祝某系安康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汉滨法院执行局在办理安康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在祝某所在公司有未结清工程款,依法可用于清偿上述案件执行款。法院遂依照法定程序先后两次向祝某所在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祝某及其所在公司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今年6月,汉滨法院遂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祝某所在公司尽快履行义务。
祝某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拨通执行法官电话,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分批次将欠付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汇入法院账户。10月12日,祝某所在公司将第一笔100万余元工程款汇入汉滨法院案款账户,并表示剩余款项将陆续到账。至此,这起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在祝某所在公司协助执行下圆满执结。
预处罚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是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发出的黄牌警告。如果配合法院执行,并不会真正受罚。如果法院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后,相关责任人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灵活运用预处罚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督促执行,既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对相关责任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悉,上述《预处罚通知书》已是该院采取预罚款措施以来开出的第4份“预罚单”。近年来,该院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为当前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执行举措,实行预罚款、预拘留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把握执行时机,通过刚柔并济、释法明理的方式督促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良性循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文焱辉 刘华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