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货币均属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卢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涉案假币数量232张,均为百元面额红版假币,从颜色、印刷、版式上看,均与真币极为相似。被告人卢某某当庭供述称,其购买的是给过世的亲人上坟用的“冥币”而非假币,但该案中扣押的假币无论是价格还是品相,均与社会生活中公众普遍熟知的“冥币”相差甚远。结合在案证据及社会常识,在审查了侦查卷宗并核查卷内证据后,礼泉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故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涉案232张假币均已移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销毁。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的普及,现金在社会交易中出现的频率也随之降低,但部分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仍保留着使用现金的习惯,老年人分辨能力较差、却往往持有大量现金,这就成为假币犯罪分子最容易得手的“猎物”,许多老年人因一时之失,半生积蓄付之东流,极大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的天然使命,在涉假币犯罪中,礼泉法院将一如既往坚守司法权力,依法严厉打击涉假币犯罪,与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反假币宣传一起,共同创造良好的县域经济社会环境,礼泉法院也将一如既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礼泉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