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岂能以“假币”充“冥币”?

2021-10-13 15:38:12   

假币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货币均属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卢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涉案假币数量232张,均为百元面额红版假币,从颜色、印刷、版式上看,均与真币极为相似。被告人卢某某当庭供述称,其购买的是给过世的亲人上坟用的“冥币”而非假币,但该案中扣押的假币无论是价格还是品相,均与社会生活中公众普遍熟知的“冥币”相差甚远。结合在案证据及社会常识,在审查了侦查卷宗并核查卷内证据后,礼泉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故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涉案232张假币均已移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销毁。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的普及,现金在社会交易中出现的频率也随之降低,但部分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仍保留着使用现金的习惯,老年人分辨能力较差、却往往持有大量现金,这就成为假币犯罪分子最容易得手的“猎物”,许多老年人因一时之失,半生积蓄付之东流,极大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的天然使命,在涉假币犯罪中,礼泉法院将一如既往坚守司法权力,依法严厉打击涉假币犯罪,与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反假币宣传一起,共同创造良好的县域经济社会环境,礼泉法院也将一如既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礼泉县人民法院供稿)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不忘初心解民忧 高压态势促执行
下一篇:汉滨区法院:推行预罚款 化解执行难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