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池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实现该案一次性高效审结。
2021年正月初六,刘某家发生火灾,石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单位为被告刘某家住宅旁木棚,起火原因为电线老化引燃棚内可燃物造成火灾。火苗将房屋上方电线烧断,电线掉落公路路面,原告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火灾现场下方公路时,车轮被电线搅入,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至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姚某将被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池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争议较大。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是一个年近七旬的残疾老人,如果机械办案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更为激化,社会效果不佳。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此案有一定的可调解性。
经过对案情的研判,法庭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姚某无证驾驶电动车,在行驶时发现火灾,在村干部挥手示意不能通行的情况下,骑车通过火灾现场下方,未观察路况。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也是导致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姚某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最后,在法庭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刘某同意赔偿原告姚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当场微信转账支付,至此,该案圆满结案,双方握手言和。(石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