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案件款。
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住院。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并对其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后续治疗费进行了评定。伤者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肇事者张某已垫付全部医疗费,赵某本次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经过公开庭审,被告认为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并且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请了护工、提供了饮食,原告出院后又为其支付过两次复查费用,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被告在诉前积极垫付医疗费、为原告雇请护工、提供餐饮等情况,王亚维法官认为被告张某有良好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决定给予双方一次庭后调解的机会。经双方同意,王法官利用午休时间,耐心释法说理和巧妙引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该起纠纷被圆满化解。
当庭调解、即时履行,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是大荔法院探索提升审执工作质效的重要方式,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