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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火车头”撞上滑板车之后……

2021-07-06 13:54:58   

不知何时,“摇火车”这一新兴舞蹈健身方式在西安市周至全县迅速开展起来,其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近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摇火车”引起的身体受伤案件,判决“摇火车”的领舞者马某向原告南某按70%的责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223.6元。

2020年10月22日晚8时许,在集贤镇某空地上,马某在约20多人“摇火车”队伍前排领舞,未成年人南某在空地上骑行滑板车,与正在倒退跳舞的被告马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南某受伤。当晚,原告被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后转至西安市红会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048.02元,被告垫付医药费1200元。原告方于2021年3月2日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为因外伤致左胫骨中段骨折,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方为此花费鉴定费850元。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地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得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

本案中,事发场地为休闲活动的公共场所,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约20余人。被告系成年人,且经常在事发地跳广场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跳广场舞一般不具有危险性,但在倒退跳舞的情况下,无法预料身体后面出现的突发情况,可能造成自己摔倒受伤,也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且周围有散步的人,更容易产生此种风险,被告应在跳舞过程中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祖母带原告在事发场地玩耍,其应当预料骑行滑板车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碰撞,仍任由年龄仅三岁多的原告骑行滑板车在该场地中穿行,事发后一段时间,原告祖母才到场,应视为其对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南某的损害后果,认定被告马某负70%的责任,原告监护人负3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南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223.6元。

 【法官提醒】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社会活动时,每个公民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摇火车”作为一项受到群众普遍喜爱的文体活动,活动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但参与者在活动中专注于现场音乐和舞蹈动作,会忽视倒退跳舞有可能存在自身摔倒或与他人发生碰撞的风险,必须高度注意。(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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