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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2021-06-28 14:27:05   

近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发出首份责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判决其支付包括惩罚性赔偿金在内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和生态环境损害费共计21000元。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并积极筹集资金,主动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赔偿义务。该案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陕西省首例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环境公益侵权领域,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

该案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林业局2020年8月13日发布《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全省境内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2021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下午6时许,刘某某在岚皋县蔺河镇草垭村一组蔺芳公路旁边(小地名岭子)使用弹弓、钢珠打死了三只鸟类动物。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系红嘴相思鸟,该物种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造成3只红嘴相思鸟死亡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首次对被告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审理中,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环境资源损害,适用《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提高犯罪分子侵权行为成本,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惩戒和威慑力度,有效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再发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遂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上述附带民事判决。

近年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始终坚持“恢复与修复为主,惩处与防治并重”的能动司法原则,将“惩戒、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和资源”作为办案主线,探索出如“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责任承担新方式,以灵活、多样的手段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本起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宗旨和价值本义,对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李璇 王小芸 张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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