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这是周至县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首个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定判决的案件。
此案中,朱某受王某的雇佣从事家具零售工作,王某欠付原告朱某2020年上半年的工资。王某不再雇佣朱某之后,刘某继续雇佣朱某从事家具零售工作,并且刘某通过微信向朱某表示自己会承担王某拖欠朱某的工资。因王某未按期支付朱某的工资,朱某遂将王某起诉,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周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通过微信向原告朱某作出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王某拖欠朱某的工资,该行为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朱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王某支付朱某工资,刘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释法:《民法典》首次对债务加入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根据该解释,《合同法》对债务加入并未进行规定,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