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集贤法庭宣判了一起一方因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销婚姻案件,双方均未提出上诉。6月22日,生效判决书已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0年4月,刘某无故到邻居赵某家用砖块将其孩子腿部打伤,公安机关协助刘某家属将其送往西安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刘某此前还有过一次婚姻,在离婚判决中,认为刘某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赵某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本院之前生效判决文书中已认定刘某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证明刘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双方结婚登记时在《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上应当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刘某故意隐瞒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违反了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精神疾病作为重大疾病一类,刘某在自身患有该病时应在婚前向赵某如实告知。赵某在2020年4月知晓刘某患病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赵某主张撤销其与刘某婚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法律虽取消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但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知情权,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