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又传唤不到庭的被执行人王某某依法采取了拘留的执行措施。
2020年5月25日,礼泉县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陕0425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某某应在规定期限内清偿李某某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王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2021年1月7日李某某申请执行后。礼泉县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除在银行抵押的民房和已达报废标准的一辆汽车外,再未查控到王某某名下的存款、互联网金融、公司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至拘留当日,礼泉县法院多次要求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而拒不到庭。
2021年6月1日,礼泉县法院执行局经评议,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拘留的执行措施。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王某某在拘留现场自觉交纳执行款3000元,并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自“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切实将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结合起来,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突破,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初心使命。 (魏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