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我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你们辛苦了。”5月8日下午,原告唐某一边清点着4万元赔偿款,一边激动地向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致谢。
2020年11月13日,被告方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面乘坐的是原告唐某)相撞,致使周某及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方某和周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导致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4月1日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二被告除已垫付的款项外,再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被告周某系原告的邻居,事发时周某出于好心免费让原告搭乘其摩托车,双方系好意同乘的关系,理应依法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另一被告方某情况更为特殊,其系所在镇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十几年前在煤矿务工时不慎遇难致使双腿受伤,落下残疾,案发时其驾驶的车辆为老年代步车,该车辆无保险。由于二被告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若判决后期执行难度较大。承办法官认真研讨调解方案,结合方某的家庭困难实际,劝解原告降低其诉请,但因被告方某以“拿不出钱”为由导致调解工作以失败告终。法官并未气馁,反复给三方当事人做工作,讲解法律规定,最终使本次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张丽 刘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