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醉驾入刑十周年,为进一步有效打击犯罪,震慑酒驾、醉驾行为,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意识,减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生, 近日,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
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Z87**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路与迎宾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8mg/100ml。
案件二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晨酒后无证驾驶陕E202**轻型普通货车,沿蒲城县军民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雅幼儿园附近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64mg/100ml。
案情三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陕E1C4**白色小型货车沿蒲城县尧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家村口时,被蒲城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48mg/100ml。2019年2月27日,孙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暂扣驾照六个月,罚款1000元。
“我心存侥幸,一时糊涂犯下错误,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我对不起妻子与孩子”“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晚上没有事,现在很后悔”……庭审中,三名当事人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均表示十分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虎、李某晨、孙某明知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其酒后仍然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史某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被当庭逮捕押送蒲城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蒲城县法院历来重视严厉打击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据统计,今年以来蒲城法院已经判处危险驾驶罪案件50件50人。面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蒲城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坚持从严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驾”害人害己,不要心存侥幸。请自觉拒绝酒驾,同时也要监督身边的亲朋好友切实做到不酒后驾车,人人争当“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践行者、号召者。(同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