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共享经济催生了众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约车平台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网约车平台在国内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合法性、安全性、监管方式等,但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还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4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李某军等十九名网约车司机劳动争议纠纷19名司机当庭达成了调解。
李某军于2018年3月2日入职,与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与某(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军的岗位为网约车司机,工资由底薪+提成组成,底薪由某(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提成由福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发。李某军月平均工资为15668.49元。某(北京)有限公司是李某军的用工单位,日常管理由某(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李某军2019年12月31日因个人原因签署《离职申请》、《离职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20年3月25日李某军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2019年12月底,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不给其派单等手段,逼迫其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20年3月10日,某(北京)有限公司在钉钉上通知其交车,致其不能正常工作,且工作期间未给其安排年休假,亦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遂以某(北京)有限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某(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9171.25元、未休年假的工资22653.3元、加班工资46723.05元,被申请人配合其办理申领失业金,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20年2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向其退还押金10000元。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147号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军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9元;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第四被申请人某(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军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203.9元;三、驳回申请人李某军其余仲裁请求。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形成本案。
本批案件属于网约车司机的群体性案件,该批网约车司机先后与两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放发主体、实际用工单位与日常管理单位均不相同,用工关系较为复杂,西安中院采取庭前与当事各方的沟通协调,庭审中准确细致审查涉案网约车公司的运营模式、网约车司机的管理模式等方式,厘清19名网约车司机的用工模式,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处理19名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利,化解该群体性案件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