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运用速裁程序七日内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讨薪者拖欠房租及小卖部货款的案件,判令三名外地来石泉县务工被欠薪的民工偿还房租及货款近2万元。巧合的是,此案中被告三名民工曾经在讨薪的案件中却是原告方,并且讨薪案件已经上诉,二审即将宣判。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执行力,提前预判,迅速审结此案,以便维护本案原告出租方的民事权益。
来自内蒙古的吴某、李某和曾某三人,2019年在石泉县宁石高速工程从事劳务承包工作。工程交付后,吴某三人与发包方就施工方量、单价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十余万元施工款被拖欠。于是吴某等三人到石泉法院饶峰法庭提起劳务纠纷诉讼。2020年9月,饶峰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某三人的大部分诉请,被告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务工期间,吴某三人租住于石泉县一民房内,拖欠了房东9000余元的房租,同时,他们三人在讨薪诉讼过程中,还经常性的在住所附近的小卖部赊购烟酒粮油等物资,累计欠货款9200余元。房东和小卖部老板多次向其讨要欠款,均被三人以讨薪时手头紧,待讨薪成功后必定还款为由搪塞。2021年3月,再也无法等待的两名小商户一纸诉状,将吴某等三人诉至饶峰法庭。
承办法官在收到诉状后,第一时间找到吴某等三人,对其长期拖欠小商户的大笔资金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其能达成调解,在讨薪案件二审胜诉后及时兑现拖欠的房租及烟酒货款。但吴某三人依旧以手头没钱,被欠薪者如何困苦、官司还没打完为由大倒苦水,进行拖延,甚至曾某还质疑法官身份的真假,拒不在送达传票的送达证上签字。
针对此种情况,考虑到吴某等人的劳务纠纷二审宣判在即,为防止三人可能在二审宣判后拿到一定劳务费便不告而别,于是承办法官启动速裁程序,将本案定于收到诉状后的第七日开庭。
庭审当日,在规定的开庭时间过去半小时后,吴某三人仍不到庭应诉,承办法官依法缺席合并审理了此两起案件,并且当庭作出判决,判令吴某等三人在十日内分别偿还房东和小卖部老板欠款各9000余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吴某某三人劳务纠纷案的二审结果即将出炉,无论如何判决,吴某三人都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劳务款。承办法官将尽快与该案二审和之后执行的法官联动,及时确保吴某三人在得到被拖欠的劳务费后,本案两名原告的欠款也能被及时执行到位。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