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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审理模仿“吃鸡”致人残疾案

2021-01-20 15:19:52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滨区法院瀛湖法庭审理的一起因未成年人模仿手机“吃鸡”游戏互扔石子致一名儿童九级伤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9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汉滨区某村儿童刘某(4岁)与其哥哥刘某一(13岁)、以及汪某(8岁)、张某(11岁)、王某(11岁)等5人在离家附近的小河边玩耍,模拟手机游戏玩“绝地求生、今晚吃鸡”的射击类游戏,即双方以捡石子相互打对方的方式进行游戏。刘某一、刘某为一组,汪某和张某、王某为另一组。游戏中途,张某、王某到河对面去看别人玩的乌龟,现场就剩下刘某一、刘某和汪某三人在场,刘某一站在刘某的旁边。因刘某一扔石子打到了汪某头上,故汪某就用石子扔向刘某一,不幸击伤刘某的右眼。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9天,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颜面部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属九级伤残,后刘某向汉滨区法院瀛湖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汪某、张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伤系汪某扔石子所致,双方的监护人都未尽到监护责任,酌定汪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汪某为在校学生,故汪某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王某在游戏中提前离开现场,无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由汪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宣判后,汪某及其监护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未成年人在玩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时,往往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家长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加强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孩子时刻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尽量抽出时间陪伴孩子参与健康游戏或社会活动,不玩网络游戏,不参与危险游戏,避免孩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确保每一位孩子健康成长。(陈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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