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准予离婚,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判决的首例离婚案件。
据悉,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2月1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查明,两人于2012年7月认识恋爱,2012年底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4年7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8日生一女。双方在起诉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仍保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以上,并于今年再次提起诉讼。
此案中袁某两次起诉离婚,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有关离婚条件的规定,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从庭审中调查及与证人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二人的婚姻确已名存实亡,确实没有维持的必要。若适用原法律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第1079条在《婚姻法》第3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及探望问题也依法一并作出判决。
据了解,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渭城区法院判决的首例离婚案件,是民法典应用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解决了当事人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因取证困难,导致多年无法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李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