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一位耄耋老人颤颤巍巍地走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他手持两封感谢信,一封张贴在法庭门口,另一封亲手交给张云法官。
据了解,这位老人是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原告刘仁强的父亲,刘仁强与自己的母亲于1994年将户口迁出甲村,2018年又将户口迁回,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而该村在2020年元月16日和3月16日两次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刘仁强并未拿到自己的补偿款。随后其多次向该村村民小组索要,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将该村民小组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村村民小组辩称,刘仁强多年来从未在该村生产生活,既未参加该村新农保和合作医疗,也非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因此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土地承包权,不具备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仁强在该村民委员会2019年制定调地细则之前已经将户口迁回该村,该村又是以该调地细则为依据分配补偿款,足以认定刘仁强在确定该分配方案之前已经迁到该村,且该村原属村委会在1994年的书面《决定》中明确户口迁回时不附加条件的按村民对待,足以认定刘仁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故对刘仁强要求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两封感谢信,不仅传递着一份感激之情,更透露出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褒奖。也正是由于鄠邑法院法官“用心”的司法服务与公正裁判,才有了群众“走心”感谢信的认可与褒赞。(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