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把钱带来了,你清点一下看对不对”。
1月4日,被告张某带了3万元现金到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主动了履行还款义务。
据了解,2018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张某无力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石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过调解,原告要求张某在年底前将4万元本金还清,就放弃利息请求。考虑到张某后期履行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承办法官给出了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在2020年6月份通过微信向原告履行了1万元,剩下3万元于年底还清。
案件成功调解后,法官多次向张某耐心地说明如果不及时还款,可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会对其个人造成不利影响,并对张某进行诚信教育。结案后,竭力开展督促履行工作,张某最终主动履行了调解内容,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办理了领款事宜,及时兑现了标的款。至此,该案在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圆满办结,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今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当事人来领钱,当事人开心,我也开心,新的一年开了一个好头。今年我们将继续用实际行动书写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承办法官说。
近年来,石泉县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本着“审执一盘棋”的思路,将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将执行工作前移,在办案时不仅注重调解,在调解时还注重当场履行,不能当场履行的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及时督促、提醒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将矛盾化解在执行前,既确保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也减轻了执行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