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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01-04 15:21:22   

 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均宣告缓刑,并处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四被告人共缴纳造林成本费56554.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到6月,曹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一内蒙人及田某甲,田某甲又雇佣郭某某、田某乙用拖拉机将位于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东碱滩的红柳耕掉,欲将林地变为耕地,致使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曹某某推毁的林地为特殊灌木林地,雇佣内蒙人推毁的林地面积为14.93亩,雇佣田某甲、郭某某、田某乙推毁的林地面积为86.97亩,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田某乙、田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人共异地补植101.9亩林地,未依法进行补植的,依法缴纳造林成本费56554.5元。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造林成本费共计56554.5元和罚金。

法院认为,曹某某、郭某某、田某乙、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田某甲、郭某某、田某乙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田某乙、田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曹某某、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非法毁林造成林地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造林成本费和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定边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作出判决。(李琼、贾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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