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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八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0-06-08 15:14:25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为了进一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对绿色环境和美好生活的追求,6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9年度已生效的环资案件进行审查,选取了8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这8个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囊括秦岭生态保护、汉丹江渭河水域治理及华山重点区域规划,涵盖大气、水、土壤、林业、渔业、野生动物、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屈明卓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该案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严厉惩处,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对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民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二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侯小学污染环境案。

该案在采取刑罚手段依法打击生产经营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判处污染环境责任人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被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在鼓励生产经营者发展经济的同时亦要注重与环境保护相协同,做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注重惩治教育和救济修复的统一。

案例三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跃飞、马康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和采用投放鱼苗的“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充分发挥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障作用。全面贯彻落实“重在保护和修复”的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绿色发展双赢的司法目的。

案例四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华阴市大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案。

本案的判决体现出在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时,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具有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职责,构建好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衔接,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对共同维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持续发展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高家林滥伐林木案。

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被告人按照林业机关出具的修复方案,对被破坏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替代性修复,以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恢复如前。本案通过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全面贯彻“罪罚适当,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行政机关联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司法审判与生态修复结合的案件办理模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秦巴山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案例六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在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确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染治理周期出具专业书面意见,最终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铺设污水管网并建成标准化的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清河最终由浊变清。该案执行完毕后,大程镇政府又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以满足该镇今后10年的污水处理需求。该案在创新裁判方式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效衔接,最终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石挡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判决、妥善追缴执行、注重后期养护,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动,确保被盗伐的野生红豆杉成功回归大自然。该案的审理改变了“注重打击惩罚”的裁判思路,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修复理念,将司法审判功能向生态治理延伸,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为生态建设护航,助力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的司法价值。

案例八凤翔县检察院诉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虽然采取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环境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不应局限于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应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为标准。本案在检察建议发出后,长青公司污染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纠正,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构成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督促长青公司进行了积极治理,最终污染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本案判决对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保污染企业及时整改,切实打好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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