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是起源古老且历史悠久的公共事业,是在自然生态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类活动。作为儒家经典,《周礼》主要记载先秦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礼法诸制,其中涉及水利内容主要在《夏官司马·大驭》《地官司徒·遂人》《地官司徒·草人》《秋官司寇·司隶》等篇中。《周礼》是中国古代最早阐释水利与自然、水利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文献,最早制定了中国古代全面的水利典章制度,设立了水官并阐释了沟渠与井田的关系,规划出理想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
水官的设置及其职责
《周礼·太宰》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以九职任万民:……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东汉末年儒家学者郑玄在《周礼注疏》中也进一步明确:“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虞衡制度的设立,表明先秦时期的水管理从对山川江河的认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进而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林川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虞衡制度的核心之一是水官的设置,这是国家水行政管理体系的雏形,为历朝历代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先导性、制度性的安排。水官的设置体现在《地官司徒·草人》中:“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川衡”就是管理河流的官员,“泽虞”是管理湖泊的官员,其主要职责是颁布保护河流湖泊的政策法令,并履行监督处罚职责,保护水资源。“川衡”(河官)的职责除了负责掌管巡视河流,并执行有关的禁令外,还“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讲的是:合理安排守护河流的民众,按时安置守护人,有违反禁令的就抓捕而加以惩罚。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一是周代把河流视为公共资源,设专官管理,是执法主体;二是对民众的行为予以了规范,通过严苛的惩罚禁令保护河流。可以看出,水管理的水权意识和法制理念在先秦时期已经具备,并上升到了国家法制的层面。
“泽虞”的职责除了掌管湖泽的有关政令外,还“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讲的是:划分湖泽的范围,设置藩界和禁令,使当地的民众守护湖泽里的资源,按时缴纳皮、角、珠贝等给玉府(玉府是朝廷掌管玉的机构),其余的财物分归民众所有。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一是国家对湖泽的管理是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法令;二是对湖泽里各种资源进行分配,有上缴国家的品目(比如:珠贝),其余留给老百姓。这种分配方式强调要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对资源的分配,除交给国家的指定物品外,其余的全归老百姓所有,呈现出周朝的资源分配制度特色,也是西周“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在分配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周礼》不仅留给后世内容丰富的自然史,也蕴含着中国古代的生态观以及对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价值观。
“职方氏”与河流湖泊管理
《周礼·职方氏》记载:“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职方氏是掌管国家地域的官职,所管辖的全国国土地域共划分为九个州,分别是扬州、荆州、豫州、青州、兖州、雍州、幽州、冀州、并州,然后将各州的水资源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归纳,作为国家水资源管理的指南。《职方氏》一一列举各州的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将九州的水资源分为泽薮、川、浸三种类型: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运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如荆州:“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薮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颍、湛。”如青州:“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荆州的行政区域内有衡山,湖泊有云梦泽,河流有长江、汉江,浸有颍和湛(指今长江中游的涢水和沮漳河);青州的行政区域内,有沂山,湖泊是望诸(今豫东和鲁南一带的古湖泊,已湮没),河流有淮河、泗水,浸有沂水、沭水。《周礼》的九州是早期中国的行政区划,与九州同时被记载的江河和湖泊,是中国疆域内最早获得命名的水体,是对中国区域水资源最早的系统阐述,也是最早的水土资源规划,并最早纳入了政府管理范畴的公共资源。这说明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对河流、湖泊特性及其流向的研究,为后代许多水利工程的建设以及古河流、古湖泊的消亡变化与环境的影响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体系
《周礼·匠人》记载农田水利灌溉沟渠的建造标准:“匠人为沟洫……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根据这个记载,可以看出周朝把沟渠的名称及标准规定得非常细致:宽一尺、深一尺的叫作畎,宽二尺、深二尺叫作遂,宽四尺、深四尺的叫作沟,宽八尺、深八尺的叫作洫,宽二寻、深二仞的叫作浍,浍就直通河流了。浍、洫、沟、遂、畎与现在的干、支、斗、农、毛相对应,浍应该是现在的干渠,与河流相通。《周礼》中对农田水利灌溉沟渠体系的记载,一是标准化,对不同功能的沟渠大小、尺寸都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系统化,建立了由浍、洫、沟、遂、畎构成的水利灌溉沟渠体系,这个体系的设置十分严密和规范,不同的名称具有不同的功能。这是我国水利灌溉标准体系的开创之举,对先秦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地官司徒·遂人》对沟洫系统以及管理有最为系统的描述:“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遂人,是西周时期管理乡野的官员,遂人对治下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管理责任,遂人的属官有管沟和径的夫,夫分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按照沟洫和道路的级别和数量设置,对沟和路的分级描述,实际上是古代版的农田水利工程系统阐述。“井田制”是儒家倡导的理想田制,在周天子公田有所实施,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沟洫原为井田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沟洫提升到“井田制”制度层面推行,体现出上古中国的治理意志和层级分明、功能明确的农田水利系统规划,代表着水利在古代中国生态文明体系中的独特标识。这是我国农田水利灌溉体系与管理的最早阐述,对西周时期“井田制”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也对西周乃至后代的农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着古代社会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