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江西省医保局获悉,江西省出台了《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七统一”,即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江西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旨在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对职工医保政策予以统一规范,为579万参保职工提供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
重点任务包括统一缴费标准——一是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由“双基数”统一调整为“单基数”,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二是将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目前的6%到8%不等统一到最低缴费费率6%;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5%-1%不等统一为0.8%。三是将大病保险缴费费率按0.5%确定,单位承担0.3%,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0.2%。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为保证缴费年限不够的职工在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允许这部分人员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两个档次,统一调整为2.9%与3.5%。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与此不一致的,可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为引导患者就近就医,推动分级诊疗的开展,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200元、500元、8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一级95%、二级90%、三级85%执行。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明确将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90%的比例支付。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便于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将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15%不等统一为10%。正常跨省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20%不等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20%不等统一为省内15%,省外20%。(刘佳惠子、洪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