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包括: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等。
经过梳理,记者发现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所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包括:革命英烈保护、当代英烈保护、公序良俗、文明出行、助人为乐、友善共处、社会公德、文明交往、诚实守信、网络秩序、契约严守、中华孝道、未成年人保护等。
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从多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已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
郑学林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它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5年来,最高法高度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处。
2015年10月1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
2017年4月20日,最高法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总则及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最高法制定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为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价值指引。
为强化示范引领,弘扬良好风尚,最高法多次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已经是第三批。在此之前,最高法于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分两批发布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引起良好社会反响。”郑学林表示。
与前两批涵盖多种类型的综合发布不同,最高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专题聚焦民事审判领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符合契,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相较其他类型的审判工作,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在郑学林看来,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大道理,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潘杰表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法此次精选的10个案例充分体现和弘扬了国家、社会、个人3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护英烈尊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司法实践都是由一个个鲜活案例组成的,以案说法,对人民群众有着生动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培杰看来,最高法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从司法层面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积极响应。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前两例——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和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第一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
以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例,郭培杰分析称,本案从法律程序上看,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的。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的名誉被瞿某某在商业推广中进行了不法侵害和歪曲解读。董存瑞、黄继光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为国捐躯,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革命烈士,其姓名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不仅是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从内容上看,本案中瞿某某为谋取个人商业利益侵害和歪曲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中,瞿某某在商业广告上肆意歪曲烈士形象,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销毁库存、不得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限期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郭培杰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的情怀,还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意义,体现了《宪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英雄烈士应当享有的法律地位。
而对于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郭培杰表示,烈士的英雄事迹应当在烈士牺牲后以权威部门作出的评价和认定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英雄事迹的猜测、虚构,甚至歪曲、丑化等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已经追认其为“革命烈士”,追记一等功并追授其“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这些都充分肯定了烈士谢勇同志的英雄事迹,不容再进行无端猜忌和调侃谩骂式解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有力维护了九泉之下谢勇烈士的名誉权,对在全国人民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两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传承了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了积极作用。”潘杰称。
肯定见义勇为,“扶不扶”的尴尬不再发生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不乏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的肯定性评价。
以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为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垂坤分析指出,该案裁判的依据为《侵权责任法》(即《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前身。作者注)。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行为人因其过错而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定,孙某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且孙某在郭某林倒地后及时救助。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孙某对意外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郭某林在这一微小的事件中意外失去生命,大家对此意外感到痛心与惋惜,也希望他的家属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但决不能因此动摇对好心人的保护态度。不可让平民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此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守望相助的行为更多的是受到高尚道德情操的鼓励,而没有有效的法律后盾作为支持。由于“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该典型案例没有“和稀泥”式地为安慰郭某林的家属而判令孙某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充分依照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罚,守护了好心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对于道德领域的反哺。
法律对于道德领域的反哺并未就此停止,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有所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事由,以及见义勇为人自身受损后的救济措施,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再次给好心人注入“强心剂”。
“以该典型案例为开端,随之又有《民法典》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滋养,以及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周垂坤乐见其成。
而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以高某翔有权继承房屋落下帷幕,周垂坤认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谓众望所归。
对于该案基本事实,从法理层面来看,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即《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前身。作者注)的规定,代书遗嘱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而高某翔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行列。从情理层面来看,高某翔作为孝道典范,理应有权继承房屋。此时,似乎出现了“情与法不相容的局面”。
该案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否定代书遗嘱的效力,进一步对留有解释空间的《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从而承认高某翔具有继承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该判决在尊重客观事实与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确认了高某翔应有的权利,使得判决结果在满足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前提下,实现了现实层面的公平正义。
“这是一份兼具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该判决结果是将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一般观念相结合作出的。”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玉认为,该案在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认为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的同时,又结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了高某翔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将他对两位老人的照顾和付出在法律上予以了确认。这是对中华孝道的弘扬,也教育人们要人心向善。
“该案判决表明,法律是一个独立、完备、严密的系统,但绝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周垂坤认为,“法律应当不断与社会伦理道德兼容,做到与道德一致,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一致。”
与以上两案类似,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也是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的典型。潘杰表示,上述三案通过司法裁判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自身行为不当,村民爬树坠亡不能索赔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既有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的肯定性评价,也有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据潘杰介绍,其余五案就是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以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为例,周垂坤分析称,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再审结果尘埃落定,再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再审法院认定:案涉景区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在此情形下作出的危险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后果。该案再审判决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
该案的裁判依据为前述《侵权责任法》。该典型案例明确了在相对方无过错的前提下,肆意妄为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此类民事关系双方的行为划定了边界。
从宏观视角来看,一旦发生类似此类案件的人员伤亡,不论赔偿数额多少,不过是金钱从一个人的口袋进入另一个人的口袋,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毫无实际意义。而“人”本身,才是最宝贵的财富。该案对于民法的正确适用,有利于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有效减少不当行为带来的人员伤亡,真正体现了我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特点。
在周垂坤看来,司法活动不仅关注当下,更要展望未来;不仅要考虑个案,也要着眼全局。该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引人们克制自身不当行为,促进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最终有利于对“人”本身的保护。
“该案再审判决由逝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最重要的两个功能,即法律的评价功能和指引功能。”冯玉称,该案中吴某某不慎坠亡的后果令人痛惜,毕竟生命是珍贵的,但是,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的行为属于无视村规民约、违背社会公德,其行为不应该被效仿。
法律的评价功能体现在该判决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一个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意在告诉人们,法律对于破坏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会予以否定,而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会依法予以肯定和鼓励;法律的指引功能体现在,法官的每一次审判都是在适用法律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本案的判决,对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具有重要意义。
而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同样是一个反面典型。冯玉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获利也是一条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开始双方交易自愿,但是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诉讼来达到其毁约和谋取更高利益的目的,开发商的行为是明显的毁约行为,违反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入选最高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防止开发商欺诈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积极意义。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在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司法具有独特条件和先天优势,下一步,最高法将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民事司法审判及指导工作。
(《人民周刊》202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