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到底怎么被“恶意欺骗”的问题,较之消费者“到手的鸭子会不会飞掉”,其实更重要。
10月10日,某大型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长虹厨房电器旗舰店”的商家公告称因为某推广机构的恶意欺骗,其在10月8日短时间内被拍了20万单,标价60多元的电热水壶不到十块钱就被买下了,公司因此会产生巨大的损失,甚至有破产倒闭风险,因此恳请消费者退款。
这一风波或明或暗地涉及多方,其中是非宜分别探讨。
首先,消费者在法律上有权“捡漏”。正如商家“恳请”消费者同意取消订单的“大恩大德”所显示,消费者既然眼疾手快抢到了订单,那在法律上就是有权要求据此发货的。电子商务快捷方便,商品的标价出售在法律上叫“要约”,消费者的下单在法律上叫“承诺”,要约的意思是只要对方做了承诺,要约人就得无条件受到要约内容(商品价格、品质等)的约束。特别是商家在商言商,与日常民事主体还有所不同,无论是由于粗心标错了价格,即所谓“要约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还是由于所托非人,让第三方促销机构作为代理人擅自标了低价,那在消费者承诺后,均很难成为卖家拒绝履约的理由。
当然,我们在现实中,其实也不时会遇到要约不被履行的事情。本案的商家若要坚持不发货,消费者个人大概也不会费心费力去计较,毕竟本来也没吃亏。但这次的风波涉及的单数过于巨大,若一律不发货,势必会引发平台的介入和干预。由于商家和消费者的买卖契约已达成,商家在法律上陷入被动。其也因此不得不打“苦情牌”。
但是,尽管交易是自愿达成的,我们也无需讳言下单成功者其实是占了便宜的一方。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多以“薅羊毛”为题,可谓反映了一般公众的态度。即便最终不能兑现,这些下单者显然也不算怎么吃亏。故而,在此次事件中强调消费者的权益神圣,其实意思不大。
其次,这场风波不能只着眼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和博弈。商家到底怎么被“恶意欺骗”的问题,较之消费者“到手的鸭子会不会飞掉”,其实更重要。电商平台和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长虹厨房电器旗舰店”并非家电巨头长虹的直属机构,其注册主体是广东中山新概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了6年多、由个人股东持有的、员工30多人的小企业。当事企业称已经报案,但已公开的个案事实尚不明朗,但电商领域中小商家被诱导或要求配合“冲量”的新闻时有报道。这个卖家是因为疏忽抑或无奈,而自主标了低价,还是因为错误的过度授权、而让第三方给擅自标了低价?答案不仅涉及个别商家的损失存亡,还可能涉及广大类似中小企业的电商生存状态,值得后续关注。
电商平台亦可就此予以调查和做出规范。虽然促销能带动人气,对各方都有一定的利益,但若商家确实因此陷入绝境,也未免有“杀鸡取卵”之嫌。故而平台一方面可以对此予以事后调查,对有关人员和机构不公正地欺骗、压迫中小商家的行为予以处分;另一方面,以后平台系统也可以在事前对短时间内大量下单的异常行为设置对商家的自动提醒、预警,并可以触发一段时间的“熔断”(双11、618等集中促销时段除外)。毕竟,市场的长远发展在于卖家和买家的互利共赢,而纠纷的提前消化、内部解决,也有利于电商平台的外在声誉。
□缪因知(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