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文化观念与核心价值创新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孙亮
风险治理不能跟随在风险之后亦步亦趋,而应该提早防范,统筹谋划。“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必须时刻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列举了8个方面16个具体风险,其中提到“像非典那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并指出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党中央一直积极探索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的时代内容与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共建”是由现代社会重大风险的内在特质决定的,是化解重大社会风险问题的必然要求。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平等主义者”,它指向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如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显示出了风险突发的扩散性、隐性化、加速化、不确定性、灾难性,整个社会处于一个“风险的命运共同体”。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组织、个人,在疫情面前都有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在这次疫情中倡导的个人“在家也是为国家做贡献”,便是自身作为共同体成员应有的责任感。复杂的重大社会风险问题的出现,彻底打破了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隔阂心态。他人之事,其实也是我们之事,我们是“共在”的。“共建”与其说是主体在共同体中的自觉选择,毋宁说是风险社会本身对我们的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如此这般的防范,才能使我们的家园免于被毁的命运。
“共治”是一个国家或者人类面临现代社会重大风险问题,进行有效治理的最优选择。社会重大风险问题的突发会对社会既定的秩序、规范产生极强的挑战性,它以自身的混乱无序的交叉递进,呈现出一种无结构横向分布的共在状态。现实的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规范都会受到重大冲击,任何事先的预案都可能面对难以应对的尬尴境遇。此时,任何单一主体、单一措施,都无法真正地面对风险对规范的冲击和破坏性。因而,应对社会重大风险,先要确立一条用法治筑牢的风险防控安全线,要加强科学立法,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的安全线内,使社会主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政府、社会、公民以及市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断地获得调节并协同合作、各尽其责,共同参与风险化解的治理,从而形成稳固的最大合力,保障受冲击的社会秩序重新恢复,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当部分共同体成员缺乏共治理念时,这一合力的建构,可能会受到一些干扰,如谣言、对政府的各种不信任言论等引发的恐慌。为此,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增强发布权威性,是凝心聚力、增强合力的重要支撑。
“共享”是防控现代社会重大风险和灾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目标。由于社会重大风险造成的危害可能是隐性的、泛在的,这就导致了治理对象的“隐身”,以至于找不到一个可以集中治理的“点”。譬如,新冠肺炎疫情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将风险、危害和苦难加诸整个社会、整个世界中的每一个体。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缺乏“共治”的意识,不仅难以有效应对灾难,可能还会产生如一些西方国家疫情防控中相互掣肘的胶着局面,进而不幸沦为疫情的重灾区。社会的重大风险危害,导致的不仅是物质和亲情的丧失,还可能摧毁个人曾经建构起的某些认知和情感能力,最终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代人,还可能形成对几代人的伤害甚至更久的历史性记忆创伤。为此,从“共建”出发就是为了在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就闭合风险开关,在风险到来时,有效地将社会治理的主体组织起来,尽快化解、减轻灾难的阵痛。
如何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共同体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化的建设路径,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探索方向,那就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是提升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四大主体”在强化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中的联动能力。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推进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中各自的职责,使得治理体制更协调、更通畅。首先,联动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在遭遇突发社会风险的情况下,风险、危机不断地打破原有的规范与结构,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此时,党委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总舵手、指南针,需要以系统、全局的意识,判断社会风险发展的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危害进行整体性把控。其次,发挥政府的主责主导作用。作为落实党委意志的主体,政府需主动强化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切实优化治理,消除治理阻力,确保治理定力。最后,在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充分挖掘“上下联动”的治理潜力,打破各主体之间的联动壁垒,使社会治理的力量得以最大化发挥。
二是着力提升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中的现代化能力。治理现代化首先要确保社会治理中的平等、民主协商,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激情与主体意识,这有助于集聚起社会治理主体的智慧,进而产生更多化解灾难性风险的实践智慧。有了民主协商作为基础,各个层级尤其是基层更能主动担起责任,主动查找漏洞所在;社会治理的“四大主体”之间,也能更多知晓对方的实际情况并及时调节治理策略,一旦一方策略迟滞,其他主体的意见能够有效传递并促其迅速做出反应。其次,在大数据时代,提升治理的反应速度,增强治理的沟通渠道,才能更有效应对风险灾难。对风险灾难的认识和预判、治理模型的建构、防控网络的编织和风险的智能化跟踪,无一不依赖科技手段作为支撑。最后,应对任何社会重大风险,都需要法治保障社会的秩序,只有秩序稳定,才能集中一切力量有效阻止突发风险对社会的破坏。当然,进一步提高应对风险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依然需要不断探究,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三是倡导“区域治理创新”,完善在现代社会重大风险治理中的应变能力。共治只是一个原则、方向,倡导共治绝不等于说,地方区域不需要根据自己的特殊地域资源、条件、经验等探索一些更适合本地域情况的治理模式。倡导“区域治理创新”,一方面要明确全国治理与地方区域治理之间的关系,理顺地方社会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与全国治理要求和目标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区域间的治理创新合作。现代风险的流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以不断打破区域间的发展、交流壁垒,共享风险治理的资源、平台,共同应对风险问题。
风险治理不能跟随在风险之后亦步亦趋,而应该提早防范,统筹谋划。“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必须时刻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将会进一步释放国家重大风险治理能力的空间,最大限度遏制重大风险灾害的发生或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