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报道见05版)
人们在外出就餐、购物消费时,可能会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甚至是吃坏了肚子。而面对接下来的维权过程,又往往遭遇商家各种各样的刁难或私设门槛。此次发布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是有权请求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价款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这是法定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商家为扩大知名度,往往做出比法定赔偿责任更为诱人的承诺。有的商家承诺“假一赔百”“假一赔万”,以此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质量和后续保障。然而,一旦消费者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找上门,“假一赔百”就可能成了“赔偿100元”,原本的承诺变成了诱导消费者、规避自身责任的文字游戏。而根据新出台的《解释》,这样的套路显然行不通了,凡是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较高的,那就应本着“就高”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购买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索赔时,还有经营者以未造成现实损害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一方面,从常识来判断,以消费者受到损害为赔偿前提,这相当于强行要求消费者非得吃坏肚子或吃出人命方可索赔,这不仅荒谬,而且违反常识。
另一方面,从法律来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均属于惩罚性赔偿,这与一般的“填平损失”(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的赔偿原则不同。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为重视的权益,如果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就会无形中纵容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只有夯实经营者责任,让其对问题食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不给其规避责任留余地,才能倒逼经营者多些问题意识,多些责任意识,也才能让消费者少遭遇问题食品,并能在遭遇问题时有效维权。 (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