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打着法律咨询旗号的“反催收”,触碰了法律红线

2020-11-25 10:44:53    新京报

没有哪一门“生意”,可以无视法律而存在。

如果不是刻意去搜索,日常生活中,你可能不会关注到,自己的身边竟然有一个“反催收”行业——他们打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旗号,声称运营“债务重组”,实际上却在为逾期贷款人提供“逃债”机会。

近期,新京报刊发报道《起底“反催收”:诱导催收人员违规,恶意投诉、耍赖拖延偿还欠款》,曝光了“诱导催收人员违规”,“恶意投诉”、“耍赖拖延偿还欠款”等行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催收欠款如果采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就会有违法犯罪之嫌。在此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就不乏因违法讨债而“翻车”的事例。

然而,翻看我国法律,却没有哪项条款明确——“反催收”属于违法之列。这也为“反催收”行业蒙上一层“灰色”面纱。

另一方面,这个行业似乎也很讲法律策略:一是有合法的外衣。“反催收”公司门面上,大都提供咨询服务,还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

二是利用了现行政策制度。疫情期间,央行等部门出台措施,号召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和个人一定支持,对因残疾、贫困、患大病而有还款困难的客户,商业银行也出台一些减免息费措施。在此基础上,“反催收”公司并没有直接抗拒“还债”,而是想方设法把顾客“纳入”银行的“优待”范围。

可这种看起来颇为“精明”的生意手段,却经不起法律检视。

首先,“反催收”是名副其实的“挂羊头卖狗肉”,明显超越了经营范围。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否则就属于违法。

一家所谓的咨询公司不做咨询,而是带着欠账用户与银行“较量”,并以此来赚取收入,显然是在“不务正业”搞非法经营,游走在了法律的边缘。

其次,“反催收”的手段违法。有些人为达到恶意逃废债的目的,有的玩弄骗术,欺骗客户,让对方陷入套路贷的泥坑;有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银行利益。这其实已逾越法律边界,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者,“反催收”存在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对个别债务人而言,“反催收”扔掉了账单,固然是“福音”,但“反催收”产业链的存在,对诚实守信的市场法则、金融秩序形成干扰和破坏;而教唆借款人恶意上访、投诉甚至民事滥诉,更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权力、公信力。

要知道,没有哪一门“生意”,可以无视法律而存在。一些有能力却不尽力履行的逃废债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毒瘤。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新增了“打击恶意逃废债”内容。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也强调要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近期,有关监管部门也在推动建立反欺诈联盟,依法追究逃废债失信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随着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法律缰绳逐步勒紧,那些还在玩套路、赚黑钱的“反催收”人员,也该嗅到凋亡的气息了。□柳宇霆(法律学者)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失散39年寻亲成功 技术向善撑大奇迹空间
下一篇:打赏实名制有助打击直播刷量“机器人”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