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纪委监委公布,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李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头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李志强2010年11月被免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当年12月就成为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2月被停止公职,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虽然外界尚不清楚李志强当初因何“丢乌纱”,但其在离职多年后,被追查在职时的违纪违法问题,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李志强的将是党纪国法的应有制裁。
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被查处并不少见。一方面,这暴露出某些人怀有在职时“捞一把”、离职后“金蝉脱壳”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雷霆“亮剑”,印证上述妄想仅仅是妄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规定言之凿凿,执纪执法必然抓铁有痕。即使个别案件因为某些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未能“水落石出”,但正义不会“缺席”,更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变化而“拉倒”,“越雷池者”终将自食苦果。
也有人离任后利用既有“关系网”谋取非法利益。例如,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辞去公职后,通过其他公职人员,为某企业免交违约金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0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刘荣祥同样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离职不意味着其在职时的人脉关系、社会影响立即消失,某些单位恰恰看中这一“特殊优势”展开金元公关,某些“前公职人员”不当发挥“余热”、谋取不法利益,这绝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而是龌龊的行贿与受贿犯罪。
“离职回避”制度的设置初衷就在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离职或退休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一系列规定剑指“瓜田李下”,皆是为了防止“离职腐败”。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触犯。公务员在职或离职不是监督执法的“分水岭”,无论何时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都会被追责到底。这之中,不存在模糊地带,没有变通空间,公职人员(包括前公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守牢底线。无论是谁,胆敢挑战“红线”,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