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7岁的尘肺病患者老石收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24.7万元工伤待遇,此时距离他被鉴定为尘肺病已过去两年多,他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运。据《工人日报》报道,尽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就已确立,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法律溯及力有争议、社保经办机构认为追偿困难等原因,导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困难重重。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正式入法,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曾被誉为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这一条款却遭遇申领慢、落地迟的窘境,甚至成为“睡美人条款”。平均“耗时四五年”的慢节奏,不仅使工伤职工“提前”获得赔偿的权利落空,“亮点”变成执行“难点”,更让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济功能大打折扣。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条款旨在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也是要强制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分析“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难的成因,既有劳动者知悉率低、职能部门履职不积极等因素,也有申领程序复杂、实施细则缺失和垫付后追偿困难等制度短板。比如,曾有调研数据显示,九成工伤劳动者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不知情;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需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多项程序;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如果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待遇,可能危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破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迟滞窘境,需要加大对这一保险救济制度的宣传力度,消除职能部门对制度落实的疑虑和担忧,更需从完善制度设计的立法层面,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打通堵点、简化程序、惩戒不法,让“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可操作、长牙齿、无障碍。具体工作包括,降低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明确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等等。
为此,尤其应加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追偿、追责机制。鉴于未参保企业往往不规范,或者没有足够的补偿财力,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应对举措和追偿办法。同时,不排除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
对于先行支付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欠薪入刑”的条款严厉处罚。为避免其恶意注销和转移财产,可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追偿范围。只有让保险救济畅通便捷,让不法行为付出代价,才可望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把这个维护职工权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