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上述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做出的规定,是《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二选一”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有效遏制和解决,一是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有力的罚则;二是在实际电商活动中,对“二选一”问题难以有效举证和查实。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此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认定“二选一”行为和监管执法上,仍有待于出台更详尽、可操作的措施。
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难以遏制和解决,还有一个比较复杂的原因,就是实务界和法律界有人为之辩护,认为“二选一”是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的“独家合作关系”,不同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辩护者认为,监管部门对此应当鼓励创新、包容审慎,而不应当加以干预,不应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名义予以遏制禁止。
针对这种辩护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稿》明确规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这就是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建立或变更“独家合作关系”,但第一这种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都不能有丝毫含糊;第二必须符合平等交易原则,平台不能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平台内经营者也大可不必一味忍让逆来顺受。
上述规定的厉害之处在于,要求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和变更“独家合作关系”必须拿到明面上来(如果平台采取各种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不合理条件,势必会留下相关“痕迹”),以此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博弈和举证能力,破除多年来“谁都知道有平台搞‘二选一’,但谁也拿不出过硬证据”的尴尬。
《意见稿》就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做出具体规定,向“二选一”顽疾使出了“杀手锏”,也让那些为“二选一”进行的辩护失去了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足见对这一规定所能发挥的作用寄予了厚望。
总之,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治理“二选一”问题的思路越来越清晰了,治理效果也更加值得期待。电商平台对此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平台内经营者更要用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博弈和举证能力,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