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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恶犬伤人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吴元中    2020-09-29 10:29:18    北青报

近日,江西南昌一名8岁女童被恶犬咬成重伤一事,持续引发关注。8月25日下午,王先生的妻子和8岁的女儿在小区散步时,一条恶犬突然冲出,咬住王先生女儿的臀部往车底下拖,怎么也不松口,孩子的肠子都差点被咬出来。被送医后,经过3个小时的紧急手术及住院治疗,一周后孩子才脱离生命危险。王先生的妻子为保护女儿与恶犬搏斗,全身也多处受伤。

该恶犬系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罗威纳犬,且系《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养的危险犬。事发后,警方对涉案犬只予以没收,并协调犬主进行赔偿,对于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未置可否。王先生希望警方追究犬主的刑事责任,“为女儿讨回公道”。

该案的确涉嫌构成犯罪,触及刑事追责问题。报道称,该犬有伤人前科,连犬主的姐姐、姐夫都曾被咬伤,将其拴在公共场所且绳长达4米,也不给其套嘴套,如果女孩伤害确实达到重伤程度,应当追究犬主刑事责任。虽说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刑法却明确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也构成犯罪。

近年来,各地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但犬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注意刑法的谦抑性、拿不准时别贸然采取刑事措施是对的,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确实涉嫌犯罪的,也应依法追责,别让犬主轻易逃脱刑事制裁。

由于人们都根据对后果的判断决定如何行为,也只有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才会倒逼着养狗的人注意安全防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并在发生伤害后果后积极赔偿以获取受害人谅解,最大限度遏制养狗之害。如果对危害再大的养狗行为也无可奈何,危害后果发生后也不过没收犬只、进行民事赔偿,就会因为不足为虑,难以刹住饲养危险犬之风,遏制不住养狗之害。

上述案件不仅伤害严重、后续治疗期漫长、治疗费用巨大,犬主支付4万余元后不再支付费用引起道义上的谴责,也因为社会危害大和王先生要求刑事追责,引发了应否对犬主和危害性大的养狗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追问。

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有必要明确犬只伤人入刑的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要考虑刑事追责问题。对于切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养狗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与危害性,涉嫌构成犯罪的决不轻纵,不能只当成一般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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