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查询制度来了!近日,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入职查询并非新鲜事物,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淮安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都曾建立类似制度,加强入职前科审查。效果虽然不错,但在要不要推广至全国的问题上,有些人保持审慎意见,认为上位法依据不足,可能会侵犯隐私权,妨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其实不然。从法律上看,刑法已经有“从业禁止”规定,新规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落实,有理有据。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分析所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侵害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熟人作案比例高于陌生人,常见于邻居、亲戚、师生关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弱,不知如何申诉权利;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校园是类似案件的高危地带,要将“大灰狼”拒之门外,入职查询势在必行。
聚焦到各地之前的探索上,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首先是标准不统一,有的地区只对招录教师加强入职查询,对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却放松了警惕;其次是系统不完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猥亵未成年人的违法人员没有进入系统,入职查询时筛查不出来,本地系统无法查询外来入职人员在外地的犯罪记录;第三是监管有死角,中小学校、幼儿园是重点领域,一些私立学校、培训机构是否也能实现无差别覆盖呢?
关于前两点,《意见》作出了很好的答复。在覆盖人员方面,明确提出包括“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可查询内容方面,不仅包括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也包括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可以有效解决漏查问题;考虑到人员流动性、系统不一等问题,各地将统一使用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实现信息共享。
具体到查询主体上,本次《意见》所指学校,主要是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则参照执行。如何用好入职查询,这些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培训机构,虽然现在要求有教师资质,仍然有大量“黑作坊”变着法子躲避监管,“黑外教”现象也很严重。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同时有必要加强主动筛查,以雷霆手段彻底清查性侵害问题。
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他们需要更加周全的保护。将性侵信息查询设置为从业前置程序,不仅为孩子们设立了“防火墙”,也为相关从业人员加了一把“责任锁”,是多赢之举。(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