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重申,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高回报的诱惑对相当一部分居民来说,都难以抵挡。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金融产品风险,不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对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冲击和影响,使广大居民的利益受到伤害呢?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问题,必须各方共同应对,采取强有力防范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产品销售带来的风险。
就金融产品消费者而言,风险防范意识较之前已有明显增强。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知道对销售者的资质、销售人员素质、产品的风险等进行了解与评估。也许有人会说,到没有资质、从业人员没有有效身份证明的机构去购买金融产品,都是贪图利益的结果。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排除部分消费者具有这样的行为,不排除他们容易被利益所诱惑。但是,这些机构的存在本身就是监管缺失的表现。对消费者来说,既然能够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市场,就不应该是违法的、是不能信任的。否则,有关方面为什么不给予取缔呢?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监管机构认为销售回报率过高的金融产品是风险极大的,为什么不对销售这些产品的机构进行处罚并及时取缔呢?显然,这是值得深思和反思的一个问题。非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消费者无权取缔,也无权限制其销售,完全让消费者去判断某种金融产品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很大风险,似乎不太合理。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地将这些违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取缔掉,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吗?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投资渠道不是很多、财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回报率较高的金融产品当然会成为他们的重要选择。风险来自于贪婪,风险也来自于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与平台。前者源于消费者,是消费者自身的贪婪引起了风险,也给自身利益带来了安全隐患。后者则源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没有更多地从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给他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合法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
也正因为如此,两大监管机构消保局主要负责人的提醒是必要的,也是很及时的,是针对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利用高回报诱骗消费者、推销金融产品行为的一次提醒和警示,应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当他们在购买这类金融产品时,就会更加慎重小心。但是,仅仅只有这样的提醒还远远不够。毕竟,消费者的辨析度还是比较低的。高回报带来的高诱惑,不可能在每个消费者心中抹去,而是会不时引起他们的冲动和盲动。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让这些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不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或者说是不让它们有存在的空间。只要存在,就必然会有消费者上当受骗。
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宣传等方式教育广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治本之策,在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挥威力,增强合力,扩大监管辐射面,让非法销售高回报金融产品的机构无立足之地,从而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