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决定》的发布,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度上得到认可,将步入正常发展轨道。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要正常发展,更要健康发展,要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都能健康有序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近年来,社会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楼市、股市等对财富的催化作用,企业和居民能够用于投资的资本、资金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而金融企业是投资人最为关注和重视的领域,也是近年来投资最为密集的领域之一。很多企业都因此成为了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有的企业投资了多家金融企业,成为多家金融企业的控制人或大股东。
无论是企业资本还是社会资本,投资金融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且能够增强金融企业的实力和服务能力。但是,由于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依靠负债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率很高。所谓的投资,有的不过是拿银行的钱去投资,拿这家银行的钱投那家银行,再拿那家银行的钱投资新的银行,等于银行在左手投右手,只是投资主体变成了金融控股公司。更直接地说,就是银行把利益送给了别人,风险留给了自己。
必须警惕的是,这样操作留下的风险隐患很容易传染,并且是交叉感染,只要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就可能引发多家银行出现问题,形成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操作方法,与企业间的相互担保并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投资金融企业形成的债务,都是由金融企业为其担保,因此自然风险更大,需要加强监管的紧迫性更高。
也正因为如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置一定门槛十分必要,完全符合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资产规模、资金实力、投资能力等须达到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等也都要符合条件,只要有一方面不符合条件,就不能同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主要资金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于融资,包括银行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就不符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必须限期调入自有资金满足投资需要。
《决定》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力”规定为: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门槛如此之高,一般的投资人根本无法参与。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来看,仅满足资金条件还不够,还要看资金来源,看投资资金的结构。如果主要是自有资金,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主要是融资特别是银行融资,自有资金的比重很低,这样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所以,央行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实际和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业准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就资金来源和运用、关联交易等提出监管性措施和目标,是非常及时的,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