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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微商,要“堵”也要“疏”

蒋萌    2020-09-10 13:31:23    人民网

       浙江乐清一老师在上班时间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被学生家长投诉至当地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有关教师被立案查处。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老师(尤其是公立学校的老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如果老师兼做微商,学生和家长很可能会成为潜在“客户”,事情很可能“串味儿”——容易影响正常教学,学生“三观”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值得警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为人师表的应有体现。本例中的老师在上午上课时在购物群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还让一些学生家长进其“商圈”,家长有顾虑和不满很正常。接到投诉,管理部门自然要重视和处理。

       也有网友提出,某些老师搞副业或许说明待遇低。对此,应从两方面看。首先,即便对待遇有看法,也不是违规的理由,更不能损害学生和家长权益。再者,教师不是不可以搞副业,但必须在做好主业(教学工作)之余,在个人业余时间进行,副业不能影响主业,不可主副颠倒,更不能利用教学之便,引导家长学生搞利益输送。这不是对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而是各行各业都不会允许员工“不务正业”。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写得清清楚楚。某些地方“阳奉阴违”,或是以“经费不足”为由拖着不办,甚至拖欠教师工资,令人愤慨。这既要求社会和媒体加强监督,又需要教师通过正规渠道维权。事实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已开通有关举报平台,为潜在的权益受损教师公开撑腰,对胆敢克扣教师工资的行径严正说“不”。

       依法维护教师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法律和社会应有的良知。广大教师安心教学、热心教学,事关培养祖国接班人,也是必须做好的工作,但“一码事归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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