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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法“犯罪分子”措辞并非吹毛求疵

欧阳晨雨    2020-02-07 12:59:05    中青报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立法机关正在准备对刑法进行新一轮的修订。最近,《法制日报》发表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的一篇文章,他建议修改我国刑法中“犯罪分子”一词,把刑法条文中的众多“犯罪分子”表述,视其语境分别修改为“行为人”“犯罪人”“犯罪者”等更为合适的措辞。(《法制日报》2月5日)

  对“犯罪分子”这个词语,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陌生。在人们的印象中,“犯罪分子”从来就不是一个光彩的用语,报纸上常能看到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措辞,在广播、电视、宣传车里,播音员每每念到“犯罪分子”这四个字,还会狠狠地加上重音。当我上大学的时候,专业教材上关于“犯罪分子”的措辞,仍是随处可见。

  如今,翻开现行刑法,“犯罪分子”的措辞表述,依然有迹可循,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罪名中,也嵌入了这一表述。

  从法律的角度审视,“犯罪分子”屡见诸刑法,对于为什么要修改这一刑法措辞,刘仁文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犯罪分子”一词带有浓厚的专政味道和明显的贬义色彩,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二是修改“犯罪分子”的称谓是刑法用语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三是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子”,在科研、教学和对外交流中,可能带来许多不便。

  刑法是国之大法,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措辞讲究规范、中性、平和,从立法精神看,需要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而“犯罪分子”这个表述,具有很强烈的感情色彩和贬义,与严谨而严肃的刑法条文不相匹配。

  每一次立法,都是一次法治文明跃升的契机。1997年刑法修订,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96年刑诉法大修,“人犯” “犯人”的措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更客观的词语所取代;2002年,《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曾经只在西方电影中看见的“法槌”,变成了现实中的“法律道具”。

  或许,当时的我们,对立法措辞如此修改,并不理解,但回头再看当年的法律条文,“反革命”“人犯”等流行一时的法律措辞,已变得如此不合时宜。而法官手中的法槌,早已成为法庭审判的标配,无形之中传递着法官的尊严,昭示着法律的神圣,塑造着司法的权威。立法应紧密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甚至是引领时代。

  同样,刑法中的“犯罪分子”措辞,也到了需要认真检视的时候。平心而论,“行为人”“犯罪人”“犯罪者”等措辞,比起“犯罪分子”的现有措辞来,更加中性化,更加严谨,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也更加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趋势。

  1999年12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个“决定”和10个“刑法修正案”,如今的刑法典,正如刘仁文所言,经历了“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的嬗变。对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子”措辞,作出相应的修改,赋予其新的含义和精神,可谓恰逢其时。

  细节之处见文明。一部刑法,每一个措辞,每一处规范,都应映射出刑罚的文明。修改刑法中“犯罪分子”措辞,其实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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