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实施,既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关乎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更应承担相应责任
日前,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标志着“西安版”的子女护理假诞生。至此,全国至少有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其中最多的能休假超过20天(1月13日《武汉晚报》)。
孝敬老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社会节奏的加快和工作繁忙等诸多原因,居家护理老人成为摆在不少独生子女面前的一道难题,子欲孝而时间不许,致使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只能在“空巢”中度日。在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居家护理老人挑战严峻的形势下,各地纷纷立法,让独生子女享受一定期限的护理假,既彰显了浓浓的民生情怀,又释放了政策善意,值得充分肯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立法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初衷良好,饱含的政策善意也令人温暖,但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正如不少网友所担忧的那样,“独生子女护理假”因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有可能陷入“公家易推行,私企难落实”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确保这一利民政策落地生根,还应在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方面下足功夫。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落地,首先有赖于用人单位的不折不扣执行。然而,用人单位对这一政策的执行,是以无损或尽量减少自身利益损失为前提的。由于独生子女员工回家照料父母,必然导致临时的“断岗”,需要用人单位另外聘人顶替这期间的工作,必然会直接增加用工成本。这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用人单位来说,难免有些心不甘情不愿。如果忽视用人单位为此增加的成本,那么就等于将“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成本全部转嫁给用人单位,这无疑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故此,要确保独生子女护理假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在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体之间均衡分摊独生子女护理假所产生的用工成本,也就势在必行。毕竟,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实施,既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关乎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更应承担相应责任。政府不能只顾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而无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显而易见,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落地生根,首先有赖于对相关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兼顾。对此,政府不妨出台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支持独生子护理假的相关配套政策,比如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并让职工适当承担一定的用工成本增加份额,平衡地将用工成本分摊给全社会,从而达到调动用人单位积极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目的。
当然,在平衡合理分摊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用工成本之余,也要对那些只顾利益最大化而在政策执行中耍花招的用人单位严肃执法,从而以法律刚性威慑倒逼其不折不扣地把独生子女护理假落到实处。如此,独生子女护理假才能真正照进现实,进而有效实现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这一利民政策能够落实得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