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应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感染者如没及时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将被追究刑责。该条例发布后,相关话题迅速成为各平台热搜话题,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网民的热烈讨论。
舆情综述
据人民众云平台显示,12月6日,微信公众号“云南发布”发布文章《支持公民自愿自主检测!新版<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文中详细列出了《条例》全文。由此,舆论开始关注相关话题,12月7日,#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话题热度激增。同时,部分媒体重点关注并报道了《条例》中第二十条关于“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内容,该话题引发了各平台网民热议,当日舆情走势攀升至最高峰。
12月13日,继央视新闻客户端对该话题进行报道后,人民网官方微博再度进行转发,并配图“以爱之名,消除歧视”,引导网民正确认知艾滋病。由此,舆情热度再次激增,据人民众云平台数据,12月13日全网有4612条相关微博,包括财经网、中国新闻周刊、中国之声等多家媒体官方微博进行话题转发报道。截至目前,据观察该话题热度仍有上升趋势。
微博成为该舆情事件最主要的传播平台。据人民众云平台显示,在整体舆情信息的媒体渠道分布中,与该话题相关的微博共有19693篇,占比达到九成以上。截至12月14日上午,与该事件直接相关的话题#云南向伴侣隐瞒艾滋将被追究刑责#阅读量达到2.3亿,其他相关话题#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向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的阅读量分别为4896.1万、1826.9万。
通过分析相关信息的热词聚合发现,目前除了“艾滋病防治条例”“隐瞒”“云南省”“新版”“伴侣”等与事件关联性较高的词汇具有较高出现频率,同时舆论还聚焦于“追究”“刑责”“防艾”“宣传教育”“学校”等热词,这说明不少媒体和网民还关注到了“隐瞒艾滋”这一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和艾滋病的防治、教育及高校工作问题。
网民反馈
不少网民为《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点赞并认为值得全国逐步推广。在由@财经网发起的“你支持#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将被追究刑责#这一措施推广吗?”微博投票中,约7.5万人表示“支持,希望逐步推广”。有网民在支持全国推广的同时表示,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和性伴侣对其病情有知情权。
有网民就“谈艾色变”等歧视问题表示隐忧。观察发现,部分微博网民在相关话题下就艾滋病患者发表了过激言论,也有网民认为此举可能加剧部分患者对就医的畏惧心理,对存在变相加深公众对艾滋病的歧视等问题表示隐忧。
还有网民就此呼吁重视婚检等相关措施。有网民评论,不应向伴侣隐瞒艾滋病情,并围绕“婚检结果是否应告知对方”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有网民认为有侵犯隐私的可能性存在,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会因此受到歧视;也有网民认为“婚检结果应告知对方”是婚姻的前提与保障;还有网民认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应将病情及时告知配偶。
不少网民就《条例》如何落实的问题表示疑虑。以规定中“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为例,有网民认为医院无法如实得知患者是否已将实情告知其配偶,更有网民对医院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表示疑虑。
媒体评论
如何统筹艾滋病防治与教育工作之间的重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孙春兰曾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部署,抓紧编制艾滋病“十四五”防治规划。另外,宣传工作是艾滋病最好的“防御”,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石永佳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表示,斩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或为当前防艾工作中的最大难点,若人人具备防范意识,将会对艾滋病的预防起到积极作用。
如何做好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权衡?一方面,《南方周末》评论,涉及健康问题的个人隐私,只有在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前提之下,才构成合理的隐私。另一方面,如《辽沈晚报》曾写道,让艾滋病从社会问题回归至医疗问题是社会进步的见证。故如何做好患者隐私权与伴侣知情权之间的权衡,仍是政策制定者值得关注的问题。
如何把握法律创新与社会效果偏差之间的平衡?对此,光明网评论指出,《云南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隐瞒艾滋病入刑的条文于法无据,违背了上位法的框架,而僭越上位法的法律创新不正当地扩大了社会大众的义务,或产生“好心办坏事”的社会效果偏差。
舆论点评
网民对《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点赞,实则是对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赞许。但在点赞之后,笔者认为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
个人隐私的边界在哪里?有评论指出,不能无限制地以隐私为由侵犯公共和他人的安全及利益,故艾滋病患者及医院的告知行为是对公众生命健康的保障。然而,条例的修订或将加深社会中“谈艾色变”的歧视问题,云南艾滋病条例将艾滋病再次带入了舆论的视野,甚至出现了针对艾滋病患者的过激言论。因此,在未来条例的实施及细化过程中,应将防艾工作与个人隐私保护同步进行,切勿将“好事”变为“无心之失”。
(作者:人民网新媒体智库助理研究员 林子蕊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见习舆情分析师 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