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12月9日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条例。
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确定了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的权责,规定按照便民原则,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提高服务质量,要求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严禁通过伪造、涂改医学文书或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罚款、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资格等加大惩戒,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始终把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多措并举严肃查处欺诈骗保行为。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个省份在省级层面设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内蒙古阿拉善盟、江苏省徐州市、山东省济宁市等数十个地市和县(区、市)相继设立了基金监管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基金监管人员力量得到有效强化。
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的出台,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局面,有力推动医保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保治理水平。(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