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8月1日启动。
《通知》指出,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首席记者 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