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商务厅不仅发布《关于创建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且积极开展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工作,规定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鲜活农产品价格要低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测平均批发价格的5%以上。
《通知》强调,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及政府监管长效机制,市场和零售企业法人应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公益性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可以在保证老百姓消费需要的同时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动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在平抑市场价格方面,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以上鲜活农产品价格要低于物价主管部门监测平均批发价格的5%以上;5种以上鲜活农产品价格要低于同类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公益性零售企业,每天销售不少于5种平价农产品,价格要低于平均零售价格5%以上。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说:“市场和企业需在显著位置标示,展示市场平均价,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监督。”
此外,政府鼓励市场内大型批发商向产地延伸,通过土地流转、投资入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等方式,发展订单农业;鼓励纵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批零对接”。同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还承担了促进当地农产品销售,帮助解决农产品滞销卖难,服务乡村振兴的功能。
根据部署,山西各市目前已向省商务厅推荐符合要求的市场。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认定“山西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山西省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对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山西省将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倾斜、在资金上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