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巩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通知》要求要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前期慈善捐赠做好收尾工作,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合理安排拨付进度,不允许长时间积压。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项管理、账实相符、账目清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凡是开展捐赠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已经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现接收单位违背捐赠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要求其退还。
同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逐级拨付逐级公布的要求,将接收单位的名称、接收款物的金额数量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今年的年报年检工作,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此外,《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继续广泛参与,精准把握、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社会需求,紧密服务于疫情防控成果的巩固扩大,支持生产生活步入正轨,助力经济社会恢复,精准开展慈善募捐;同时也要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动员慈善捐赠予以支持。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慈善项目,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精神抚慰方面的优势,体现关心关爱和人文关怀,与各级政府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城乡社区服务形成合力。
在疫情善后工作中加强慈善捐赠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联动,积极利用慈善捐赠,通过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心理援助机构对重点人群精准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提振、融入融合等服务,要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分层分类、一事一策地帮困解难,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及转介、家庭支持、资源链接、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以具体行动推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还提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面向重点人群精准服务,优先对下列群体开展关爱活动:一是新冠肺炎患者、逝者、隔离人员及受影响家庭;二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疫情影响致贫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四是在疫情防控一线奋战的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五是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六是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遇到困难的群众。
聚焦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继续动员慈善力量支援。各地要重点支持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善后与疫后恢复,特别是支持湖北省综合发挥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作用,有力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湖北省、武汉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省市内外的慈善资源,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建立专项基金,对确定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前期结存捐赠资金和新筹集捐赠资金统筹管理、专款专用。要精心组织好本地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推进以社区为阵地的线下服务与互联网线上服务密切结合,针对各类社区、家庭、群体的不同需求准确施策,高效运作。要按照规定有序开展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心理援助机构等进行资助或者购买服务的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果的评价。(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