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一再发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方休?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预防、监管、查处、救济多个层面对禁止高空抛物予以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还老百姓头顶上的一方安全。本期由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的惠向东法官详细讲解关于高空抛物的民法典新规。
不让加害人“漏网”,也不让无辜人“背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害事件,若经过调查能直接锁定侵权人,就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换句话说,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建筑物中居住的所有住户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加害人。
但事情并非就此终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继续查找线索,寻找真正的侵权人。一经查证,就可以行使追偿权。所以,揪出高空抛物的真正“元凶”,所有人都责无旁贷。
新增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比如,宣传告知,安装摄像头,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首次明确公安机关可依法调查高空抛物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更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查明侵权人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