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当前最常用的通讯工具,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我们通过西安市未央法院韩霞法官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2017年8月30日,原告西安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广告制品,且已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20年5月12日,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通过微信发送了对账反馈单,承认欠付原告17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及对账反馈单,载明了广告制品及未付货款明细、发票开具等情况,被告亦认可陈某系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对账反馈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应按照合同及对账反馈单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鉴于双方对欠付货款金额争议不大,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规定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并明确了取证的各项细节。然而,微信证据的收集并非想象的“截取聊天记录”那么简单,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证据材料留存,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主体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但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通过否认聊天主体身份并以证据不完整进行抗辩,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那么,如何提高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呢?
一是主体身份要确定。由于微信目前尚未完全实名制,部分账号并未绑定个人手机号,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昵称一般也不是真实姓名,一旦无法证明微信使用者为当事人本人,那么该证据往往很难被采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微信使用者的头像照片或微信相册中相关的照片、信息来确定。此外,还可以通过软件开发商和运行商协助调查,但最终证据能否被认定需要法官综合判断。为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果通过微信签订合同或出借款项,一定要确定双方身份信息。
二是聊天记录要完整。微信证据无法如书证般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特别是在缺少完整记录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提交证据前删除了部分与待证事实有关的内容,就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能明晰完整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记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而一旦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往往也无法采信。因此,当事人提交微信记录必须完整地体现案件事实。本案中,原告公司可以在聊天过程中对《对账反馈单》内容进行简要描述,如“陈先生,根据你方出具的对账反馈单,某地产公司共欠付某广告公司广告制品货款XX元,我方予以确认。”从而完整体现被告欠款事实。如果通过微信进行资金往来,必须注明对方身份、转账用途,保留好记录,并通过催要、出具欠条等形式完善证据链条。
三是庭审展示要连贯。庭审中,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微信记录等证据往往存储在手机或计算机上,因此当事人需完整地向法庭演示微信持有人登录微信的过程、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信息、查看个人主页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聊天记录、转账支付的具体账单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语音、视频等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连贯,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整理资料。
四是证据保存要及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保存规则,聊天记录保存在用户本机,若用户更换手机或卸载微信软件,那么先前的聊天记录将无法查看。如果通过微信发送文件,也有一定的保存期限,超过期限也将无法查看。因此,当事人必须完整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有效储存。此外,还可以通过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证据,防止因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导致数据灭失。也可以将微信记录等证据经过公证或第三方平台保存,进一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孙丽萍 石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