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近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了解,李某是经营塔吊、电梯建筑设备租赁的生意人,朱某、郗某常年在石泉承包工程,于2014年承建某工程租用李某设备,2018年双方进行结算并出具了条据,后李某一直未拿到租赁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石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双方取得联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开庭当天,距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已经过去20分钟,被告代理人早已在审判庭等候,而李某依然没有出现在法庭,也没有与法官电话联系。鉴于李某在安康市居住,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李某,李某的回答却是“我忘记了开庭时间”。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随后向李某送达了裁定书,李某也表示是自己太忙,忘了时间,待后另行起诉。法官再次提醒各位当事人,一定牢记开庭时间!(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