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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相似却不相同

2020-11-25 15:57:13   

近日来,速裁庭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特别”的案件。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后,保证人抗辩“都过了半年了,我不担保啦!”债权人一脸错愕“法律规定是三年,时间还没过呢!”其实,担保人所谓的“半年”和债权人所说的“三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指保证期间,后者则是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也是债权人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间。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期间是重要的免责抗辩理由;对于债权人来说,保证期间能够督促其积极行使债权。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超过期间则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依据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法院主动审理适用。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两者看起来很像,但本质完全不同。在实际应用中,常常发生区分不清的情况。

若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具体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以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为,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多种形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均会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形象地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条独立的轨道,并不重叠。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便“驶入”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新修订的《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能依法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直接“驶离”保证期间的轨道,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债权人也“驶离”保证期间的轨道,开始进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轨道”。

法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存在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速裁庭  霍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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