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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陕西省旬邑县法院调解买卖合同案

2020-12-18 15:57:05   

张某从事三轮摩托车买卖生意,2018年初,刘某以赊购的方式向张某购买价值8000元的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仅给付张某购车款2000元,对剩余欠款由刘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2019年底,刘某因意外事故身亡。张某遂多次向刘某亲属主张债权未果。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在接到张某的诉状后,通过走访了解得知,刘某未婚,亦无兄弟姐妹及遗产,家中仅有八十余岁且患有精神疾病的老母,且无人愿意对其承担监护责任,指定监护也无法及时实现,因而导致案件陷入死胡同。随后法庭办案人员与刘某所在村委会进行沟通,由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张某及刘某的近亲属多次进行协调,并最终达成张某返还1000元购车款的前提下,刘某之母自愿将刘某所购张某的三轮摩托车自愿返还给张某。

该案的成功处理,进一步体现出人民调解的意义。人民调解不仅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使法官在有效的时间内集中精力审理好每一个案件,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夯实基础。更有利于当事人很快实现调解结果,促使纠纷的彻底解决及双方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人民调解亦能够进一步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能实现双赢的结果,进一步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吕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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